5个例子搞懂机动车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我们梳理了相关热点问题,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何为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大家还要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例:A汽车销售公司是国内机动车经销企业,销售从上游的机动车制造企业B购进的机动车应开具机动车发票;其将已办理车辆上牌手续的一辆试驾车对外销售,由于该车属于二手车,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际情况中,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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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四、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己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2021年5月31日,张先生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取得该帖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车-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发票。

2.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即:不能拆分价格开票。

例:C汽车销售公司向王先生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时,仅能开具-张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将200万元拆分开具多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D汽车销售公司将一辆某品牌库存轿车销售给赵女士,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店将该库存车辆调配至同城的E汽车销售公司时,应当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开具成功后禁止作废。销售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成功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允许手工作废,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只可对原蓝字机动车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5.注意旧版发票使用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文件规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机动车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仍有未开具的空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首先需要在开票软件中进行空白发票作废处理,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完成旧版发票的验旧和新版发票的申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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