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A100000)、《资产折旧、 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免税、 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0)、《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 >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 >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020年第2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 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 》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2021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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